一、 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负责省级权限内,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安全、高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省上投资(包括省预算内、省级基金及专项资金)或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国家要求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地区、部门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但由于进口设备或利用外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以履行审批手续。
(三)负责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资源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四)负责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以及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申请的核准。
(五)负责由省级财政担保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六)凡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招投标方案必须在可研中一并审批。
二、审核事项
(一)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审核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负责审核省内拟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
(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
三、审批(申报)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⑶其他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标投标方案)
⑶其他附件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仅限于项目资金来源有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省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和初步设计图纸)
(二)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牧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援藏资金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甘肃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细则》、《甘肃省少数民族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⑴项目的技术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技术来源可以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⑵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承贷的意向书。
⑸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
2、对于国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和省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受理范围
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⑵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需要申报的资料
⑴市、州发展改革委委,省直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级各开发区,省级各企业集团申请免税的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符合有关规定的引进设备正式商务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审核确认
1、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受理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我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5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由我委省审核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2、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需提供的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申请进口设备免税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申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设备清单一律按统一格式填写。设备清单每页均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委托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复印件。
(4)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四、行政复议及政策咨询
(一)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和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政策咨询工作遵循及时、准确、优质、快捷、透明和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则,坚持政策咨询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推进改革开放服务。政策咨询实行即问即答,有问有答。对当场不能答复的政策规定,争取在10个工作日内给咨询者答复。
五、受理时限
除个别有特殊要求的时限外,一般办理事项,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报、批复、备案。不予转报、批复、备案的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说明。